渝地税发[2006]188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13
摘要: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 (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三)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

  八、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证的换发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涉外企业纳税人与内资企业纳税人适用相同式样的税务登记证件,纳入统一的税务登记管理,此次换证也统一组织进行。

  九、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

  2006年8月1日起全市地税系统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2006年8月1日前,各地不能提前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交的资料

  此次全市地税系统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填报《税务登记表》(见附件4)。同时,还应按照不同类别填报《税务登记补充信息采集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社会保险费登记信息表》(见附件5)。为提高办税效率和资料数据的准确性,市局制发了上述文书的EXCEL电子表格,该电子表格放在“重庆地税”网站(http://www.cq-l-tax.gov.cn/gzxxw/)《资料下载》栏目,纳税人可以下载填报。报送电子文档的纳税人仍应按照规定同时报送加盖印章的纸质文书。

  纳税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还应出示、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十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及应提交的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回旧税务登记证件,并统一进行销毁。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十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准备阶段(发文之日-7月31日)

  各区(市)县局要采取多样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重要意义,做好换证准备工作。税务登记证件相关软件由市局统一修改下发。

  (二)换证实施阶段(8月1日-11月30日)。

  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设置换证工作点,对纳税人实行分期分批地办理换证手续。换证开始时,即启用修改后的征管软件,在换证过程中对纳税人各项基础信息进行全面更新。

  (三)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

  作好换证工作总结,不断改进工作,及时上报换证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

  十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清理漏征漏管户,打击偷逃税行为,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本着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详尽的换证工作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尽量减少纳税人排长队和往返税务机关的次数,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广泛宣传,加强协调

  市局与国税局将于7月下旬联合在《重庆日报》和《重庆晨报》刊登换证公告,并统一印制换证公告下发各单位。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重要意义,应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开始10日前,在办税服务厅及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见附件6)。基层税务所及税收管理员应加大到户辅导宣传的力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填报各类资料、文书。在换证工作中,各单位要密切与国税部门的协作配合,互通信息、协调一致,共同搞好共管户的换证工作。要积极争取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加强对纳税人基本信息比对,补充完善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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