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字[1987]第450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10-04
摘要: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人为抛荒的耕地)。占用鱼塘、藕塘、打谷场、晒场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农字[1987]第450号      1987-10-04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耕地占用税的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一、征税范围

1、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人为抛荒的耕地)。占用鱼塘、藕塘、打谷场、晒场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2、占用园地和其他农用土地,应照章征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竹园、药材种植园。其他农用土地包括林地、人工草场、人工开掘的水产养殖水面。

二、征税标准

1、各市、县适用税额,按省政府皖政[1987]70号文件所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暂行税额表》规定的标准执行(按1986年农业统计年报计算,1987年三、四类地区分县、市名单见附表)。

2、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经营,都应全额征收。

3、基建工程暂时停建缓建,凡工程已具备有一定规模(不易恢复耕种),并准备续建的,可以不适用《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加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对于尚未正式施工(不影响恢复耕种),占用超过二年不使用的,应照章加征耕地占用税。

4、临时占用耕地征税问题,视占用时间长短区别对待。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一年以上到两年的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超过两年的,按规定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免税范围

1、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不包括县(市)人民武装部)军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讯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2、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规定,铁道部“七五”期间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新增税种准于免交。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地方修筑铁路的线路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3、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

4、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5、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6、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疗养院老干部活动中心等不在免税之列。

7、幼儿园、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

8、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占地,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9、灾民,水库移民建房用地免税。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对城镇居民搬迂建房占用耕地,一律照征耕地税。农村居民搬迂,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份应照征耕地占用税。

10、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村道路、国家在贫困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公路、及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税。以发电,旅游为主的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四,其他征收问题

1、属于免税的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之日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2、落实私房政策,因原房产无法退还,由占用单位新建房屋退赔的,占用耕地由建房单位纳税;作价退赔由房主自建新房,占用耕地由房产主纳税。

3、属于《条例》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生活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或经市、县政府授权的财政部门)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各市、县减免税额,应控制在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计征税额总数的10%以内。

4、耕地占用税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四月一日以来经批准占用耕地,都应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于四月一日以前已占用耕地,四月一日以后补办批准手续的,也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局未成立以前,经政府其他部门于四月一日前批准征用的耕地,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截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止,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已超过两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补交应加征的税额。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占用耕地,不适用本规定。

6、凡征了耕地占用税,经核实确属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其原来计税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从征了耕地占用税之日起予以核减(当年已征的农业税不退)。此项核减的税额各市、县每年年底汇总报省,由省自下一年度起核减该市,县的征收任务基数。

五、纳税环节、程序和违章处理

耕地占用税实行批准用地环节课税。征纳程序是: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耕地??纳税人在获准用地时,持征、拨土地申请书前往批准机关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办理申报和缴纳税款手续。属于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办理免税手续,在哪一级纳税,就在哪一级办理免税。个人建房占用耕地,在用地计划落实到户时,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到土地所属乡(镇)财政机关办理纳税手续;个人或联户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其纳(免)税程序和方法与国家,集体建设占地同。

按省政府文件规定,纳税人必须办妥纳税或免税手续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免税证正式下达批准用地文件,划拨用地。如纳税后因故未批准用地的,税款予以退还。如发现纳税人从批准用地文件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缴纳税款的,应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单位必要时可由县或县以上财政部门开出扣款通知书,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对偷税漏税和抗税不交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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