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房地产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函[2008]101号 2008-10-31 税屋提示——
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3.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要求自2008年11月1日起,就房地产交易环节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及时落实和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上述政策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各地区要根据上述政策的调整变化,及时更新维护相应的税收征管软件,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和征管工作正常进行。使用《内蒙古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源管理系统》的地区和单位,区局农税局将通过办公自动化软件另行发送升级文件。 二、[条款废止]契税政策暂仍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4]48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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