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告、物流企业代理收入所得税征收率及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金地税政函[2005]9号 2005-3-30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经市局研究决定,代理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广告、物流企业代理收入所得税征收率 1、自2005年1月1日起,市区广告、物流企业取得的代理业务(仅指允许按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的业务)收入,所得税征收率调整为1%,其计税依据为全部收入,不得减去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费用;除代理收入外的其它收入,所得税征收率仍为2%。 2、各广告、物流企业要对每笔代理业务,按月列表明细反映收入金额以及对应的允许在计算营业税时减除的费用,不能准确列表核算或区分代理收入和其它收入的,一律按全部收入的2%比例征收所得税,并按规定的税率全额征收营业税。 3、非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暂不作调整,仍为6%。 二、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自2005年4月1日起,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0.5%,市局金地税政[2003]16号函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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