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唐某等人销售虚假保险理财产品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唐某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保险公司客户信息,专门挑选缺少金融领域知识、防范意识较低的老年人为目标,在杭州市拱墅区、萧山区等地假冒某保险公司、银行银保中心客服人员的身份,编造代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的事实,印制发放虚假保险理财产品宣传册,通过电话营销、线下推销等形式,以高额利息附带赠送米油等小礼品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购买虚假的基金、理财产品。同时,唐某等人利用某保险公司并购消息,编造保险公司并购需要重新办理手续等理由,诱使被害人将正规保险账户中的资金转移至该诈骗团伙指定账户。后唐某等人将账户内资金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转移占有。唐某团伙骗取20余名被害人共计27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涉嫌诈骗罪对唐某等人提请批准逮捕。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积极开展引导侦查工作,通过分析手机数据,结合被害人被骗资金流向,排查绘制出该犯罪团伙的其他作案窝点,在前期已侦查查明涉1个窝点造成5名被害人70余万元损失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补充查明了唐某等人共涉3个窝点造成20余名被害人270余万元损失的犯罪事实,并发现业务主管刘某碧等人涉嫌犯罪,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移送起诉。2021年6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以唐某等7人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2021年9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唐某等7人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马某等人利用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安徽R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马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因公司急需周转资金,马某与蔡某杰(另案处理)、陈某敏等人商议,以正在筹备A股上市为名寻找投资者。在未经证券部门批准且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蔡某杰控制的股权投资公司与R公司签订了《投资顾问协议》,约定以每股7.8元价格对外转让R公司股票,其中R公司实际每股获得3.4元,其他4.4元由股权投资公司占有。后股权投资公司找到宣传团队策划推广R公司股票。宣传团队雇佣大批代理商组建微信群、QQ群,拉拢有投资意向的社会公众入群,并冒充投资者在群内分享虚假购买凭证营造哄抢氛围。同时,还雇人冒充国家高级证券分析师、股票讲师开设网络直播间,向投资者分析新三板股票、讲授炒股技巧,夸大宣传并预测R公司股票在A股上市的可能,鼓动投资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为获取投资者信任,马某制作并披露R公司虚假财务报表,自买自卖公司股票虚抬股价,出资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并承诺三年内R公司将在主板上市并实现“翻番式”收益,如果上市失败或不能如期上市则以10%年利率进行回购。在未实际转让R公司股权的前提下,马某与投资者签订所谓的“股权转让”“股权代持”协议,假借增资扩股、转让股票的名义向100余名投资者募集资金1910余万元,部分资金用于R公司经营活动。 2018年4月,马某在R公司已停工停产、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以上述方式,伙同罗某等人以每股13元的价格向400余名投资者募集资金9900万余元。截至案发,未兑付数额共计1亿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年11月11日,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以马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某敏等人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移送起诉。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与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就本案股权转让行为定性进行两次会商研判,认定马某与投资者签订的并非股票转让合同,实际上R公司股权未发生变化,投资者未得到任何股权,不符合擅自发行股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马某等人许诺获利、投资款用途、股权转让方式等方面综合分析,最终认定马某等人以股权转让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2018年4月以后,在R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马某仍然继续通过虚假宣传向社会公众骗取投资款,属于使用诈骗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非法集资,2018年4月后的非法集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 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对马某等人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2021年12月21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敏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以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22年8月2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张某强等人设立虚假期货投资平台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张某强、翁某波共同搭建名为“凯雷”的虚假网络投资平台,谎称可通过平台购买股票、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国际市场,承诺百分之百获利。张某强将自己包装成“指导老师”,吹嘘取得国外金融博士学位、拥有丰富投资经验,指导投资人操作抢单购买“凯雷”网络投资平台上的股指、期货等虚假产品;其他团伙成员则冒充投资助理、投资者等多种身份,在微信群中吹捧张某强的专业能力,发布虚假盈利图片、虚假抢单消息等,诱使投资人相信“凯雷”平台是正规投资平台且收益有保证。 张某强吸引到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后,在微信群上发出特定时间购买某种金融产品的指令,要求全部操作必须在15秒以内完成,否则无法领取“红利”。被害人按照上述指导“抢单”操作后,投资款实际转入张某强指定的账户,张某强再以“操作慢了”“操作错误”等理由蒙骗投资者。2021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期间,张某强等人共实施犯罪43起,骗得人民币73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针对犯罪嫌疑人“其行为是非法经营金融业务、不是诈骗”的辩解,建议公安机关提取犯罪嫌疑人使用的30台手机数据,围绕吸收客户资金过程、客户亏损资金去向等进行调查取证。经公安机关查实,被害人的资金并未用于真实投资,而是被张某强等人非法占有,涉嫌诈骗罪。2022年3月25日,公安机关以张某强等人涉嫌诈骗罪分批移送起诉。 2022年4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张某强、翁某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0日,对其余8人另案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2022年7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翁某波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22年11月11日,其余8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强、翁某波上诉,2022年9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蔡某轩等人销售虚假投资交易软件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蔡某轩在上海成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及投资网站等,虚构该公司开发的“光擎智能交易软件”可通过算法增加外汇交易盈利能力,向社会公众宣传推销该软件月版,实际上该软件并无蔡某轩宣称的功能。在客户购买并远程安装该交易软件后,蔡某轩等人以完成交易设置为由索要客户账户及密码,再由后台技术人员私自操作客户账户人为跟单营造盈利假象,使客户误以为系通过该软件算法获得盈利。 为进一步拓展业务,公司业务员将客户拉入VIP微信群,宣称公司已开发出“光擎智能交易软件”升级版且盈利能力更强,诱导客户购买升级后的软件一年版、三年版等,并由公司人员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发送虚假盈利截图、升级软件购买转账截图等,夸大软件盈利能力,制造软件销售火爆假象。同时,销售人员还在群内谎称如不升级软件版本,可能会因交易通道升级导致交易服务停止而产生爆仓等风险,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所谓的软件升级版本。在被害人购买升级版本后,蔡某轩等人宣称公司倒闭以规避查处。蔡某轩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30余名被害人共计2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1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对蔡某轩等36人移送起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蔡某轩等人以销售“新算法”量化交易软件为名,将没有任何宣称功能的软件销售给客户,并通过后台篡改数据、冒充客户虚假宣传、制造不升级就无法使用的紧张气氛等手段,诱骗客户进一步高价购买不具有任何功能的软件升级版,骗取客户财物,构成诈骗罪。对设立公司并策划指挥诈骗活动的领导者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受指使、雇佣层级较低的人员,依法认定从犯,并根据有无管理职责、工作时长、犯罪金额及获利等因素综合认定各层级人员的地位作用。 2021年2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蔡某轩等人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2022年9月16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某轩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3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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