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哪些情形之下需要合同签订方代扣代缴税款?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的支付方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应代扣代缴税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因此,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确定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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