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发票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07-04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2012年9月1日起,在医疗行业启用新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分为住院和门诊两种,适用于规模较大、有住院或门诊业务,并且能按规定使用计算机开票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新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不属于冠名发票行政审批管理范围,按一般发票领购手续办理。已审批的医疗行业冠名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医疗机构的挂号业务,使用通用定额发票。对于规模较小、无开票软件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或使用通用手工发票。 本公告不适用于按规定应使用财政票据的医疗机构。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2.doc 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门诊式样) 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住院式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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