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药控股宁夏有限公司实行汇总计算分级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3-22
摘要:关于进项税额的汇总。进项税额由总部统一进行申报抵扣。各分公司取得的特管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水电等零星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经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方可并入总部统一申报抵扣。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药控股宁夏有限公司实行汇总计算分级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企业发展,方便企业财务核算,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国药控股宁夏有限公司实行汇总计算、分级缴纳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国药控股宁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在自治区范围内设立的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1)实行由总部统一汇总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核算。总部财务部门在每月纳税申报前将各分公司月销售额汇总,计算出总部当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然后按各分公司的销售额进行应纳增值税额的分配,由各分公司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关于销售额的汇总。各分公司于月份终了后,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防伪税控抄报税,并将当月的商品销售情况填报《月份销售收入统计表》(见附件2),于次月5日前上报总部财务部门。《月份销售收入统计表》一式三份,分别报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和总部财务部门各一份,留存一份。

  三、关于进项税额的汇总。进项税额由总部统一进行申报抵扣。各分公司取得的特管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水电等零星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经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方可并入总部统一申报抵扣。

  四、总部向所属分公司配送商品,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按内部移库处理。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分配。总部财务部门根据各分公司汇总的销售收入和所取得的进项税额,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核算,计算出当期应缴增值税及分配比例,然后按各分公司的销售额分配应缴增值税,并编制《月份应缴增值税分配明细表》(见附件3),此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附报资料一并在纳税申报期内分别向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月份应缴增值税计算分配公式:

  (一)月份应缴增值税=月份全部销项税额-月份全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月份应缴增值税分配比例=月份应缴增值税÷月份全部应税销售额

  (三)各分公司月份应缴增值税=各分公司月份应税销售额×月份应缴增值税分配比例

  六、税务登记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各分公司应在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发票管理。防伪税控系统由总部和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分别管理,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由总部和各分公司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使用。

  八、税务检查。各分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只负责对本地分公司销售额、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进行税务检查;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对该企业进行全面税务检查。

  九、税款清算。每年元月份,由总部会同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上一年度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分配、缴纳情况对各分公司的应缴增值税进行调整,提出具体调整意见,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对各分公司的上年度应纳增值税进行调整,并填制《年度应缴增值税分配调整表》(见附件4)。上年度增加(减少)的税额,在以后各期补缴(抵减)。

  年度清算调整的计算公式:

  (一)年度增值税分配比例=年度全部应缴增值税÷年度全部应税销售额×100%

  (二)各分公司年度应缴增值税=各分公司年度全部应税销售额×年度增值税分配比例

  (三)各分公司应补缴(抵减)增值税=各分公司年度应缴增值税-各分公司按月份计算应缴增值税合计

  十、该企业以后设立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均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

  1.月份销售收入统计表

  2.国药控股宁夏有限公司实行汇总计算分级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名单

  3.年度应缴增值税分配调整表

  4.月份应缴增值税分配明细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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