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烟台少数市民在二手房交易时“剑走偏锋”,通过假赠与真买卖,达到避税目的。昨天,市地税部门工作人员提醒:假赠与是把“双刃剑”,要当心贪了小便宜吃大亏。
在一些市民眼里,到公证处进行无偿赠与的公证,就可以规避掉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买卖双方皆大欢喜:卖方少缴了税款,继而会让利房价。其实远不是如此简单。目前,港城已出现了多起假赠与真买卖的纠纷。 据市地税局征收管理科高晓军介绍,假赠与真买卖的房屋交易方式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有很大的风险性。一是卖方利益受损。买方和卖方办理了赠与公证。假如买方反悔,不付房款,卖方会“欲告无门”。因为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二是买方沾不了光。一旦赠与房屋质量有问题,买方无处说理,只能吃哑巴亏。因为,赠与的房产有瑕疵的(除恶意隐瞒外),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另外,买方转让时还会多缴税。据介绍,受赠人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如小李私下给小王40万元,受赠其房屋,当小李以50万元售房时,所缴个人所得税约为10万。如果双方是正常交易,小李则只需缴差价的20%,即2000元左右。 即日起,我市将加大整治力度,严查假赠与真买卖行为。对个人在赠与不动产过程中,向受赠人收取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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