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商业用房交易价格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8-12
摘要:从2013年9月15日起,个人办理存量商业用房交易进行纳税申报后,须经存量商业用房评估系统进行价格审核。申报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申报价格缴纳相关税收;申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核定征收相关税收。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商业用房交易价格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08-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商业用房交易税收管理,有效防止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的少报交易价格(阴阳合同)现象发生,公平税负,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及《辽宁省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商业用房交易价格工作实施方案》(辽地税函[2012]44号),现将沈阳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商业用房交易价格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用时间。从2013年9月15日起,沈阳市统一使用《辽宁地税综合征管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商业用房交易价格模块》(以下简称存量商业用房评估系统),核定商业用房交易环节计税价格。

  二、适用范围。个人办理存量商业用房交易行为。

  三、使用方法。从2013年9月15日起,个人办理存量商业用房交易进行纳税申报后,须经存量商业用房评估系统进行价格审核。申报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申报价格缴纳相关税收;申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核定征收相关税收。

  四、解决争议机制。纳税人不接受评估价格的,需填写《正当理由审核认定表》,说明其申报价格正当的理由,转入“正当理由”审核程序。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理由成立的,可按纳税人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办理税收业务。

  五、法律责任。纳税人未如实申报纳税,一经税务部门查实,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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