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委派三名业务人员出国联系业务,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餐费等费用。是否能用国外消费的签购单报销费用,能否税前列支?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从境外取得的消费签购单,可以作为与纳税有关的凭证,但税务机关对该凭证有疑义的,企业有义务进一步举证。 问题—— 解答—— 聘用外国高管,他在国外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加油费等都是外国的票据,我们是否可以入帐,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0/12/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凭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才可以税前扣除。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境外发生的差旅费和会议费发票能否作为费用报销凭证入账? 问:国外的差旅费和会议费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费用报销凭证入账,同时我们在入帐时要注意哪些涉税事项? 答:国外的差旅费和会议费发票可以作为费用报销凭证入帐的,同时在入帐时要注意以下涉税事项: 2、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3、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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