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不应只是“工薪税”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李明岩 人气: 时间:2014-03-20
摘要:  不久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回答记者关于个税起征点的问题时表示,简单地提高起征点的做法并不公平,不能体现每个家庭的差异,没有考虑收入与支出,我国将通过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来解决这些问题。   显然,楼部长的观点是正确的...

  不久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回答记者关于个税起征点的问题时表示,简单地提高起征点的做法并不公平,不能体现每个家庭的差异,没有考虑收入与支出,我国将通过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来解决这些问题。

  显然,楼部长的观点是正确的。对个人所得税来说,在现行条件下,不管起征点放到多少,都不可能产生真正的公平。因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础,并不是广义的收入,而是狭义的工薪,亦即工薪阶层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更应该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人群以及收入,由于种种原因,多数并没有纳入。

  也正因为如此,起征点是否调整,只是对工薪阶层来说,多交税还是少交税的问题。对整个社会财富分配来说,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没有起到调节和规范作用,更没有发挥推动和促进社会财富分配公平的功能。退一步讲,就算实行了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制度,对社会财富分配仍然起不到促进公平与公正的作用。

  事实上,困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最核心的问题并不是征收方式和起征点,而是如何区别哪些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哪些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哪些已经纳入到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哪些还游离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哪些人的收入已经全部在“缴税”了,哪些人的收入才只有部分“缴税”或压根就没有“缴税”。而这方面,恰恰是中国在个人所得税征缴问题上最薄弱的环节。譬如演出收入、讲课收入、讲座收入、出场费等。而更加游离于个人所得税征缴范围的,就是各种灰色收入、黑色收入。而这方面的收入,往往都数额十分巨大。

  收入管理的范围确定不了、统一不了、监管不了、掌握不了,又怎么可能让个人所得税制度成为推动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呢?又怎么可能不成为“工薪税呢?

  虽然说要解决问题,仅仅依靠税务部门一家是无能为力的。譬如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就很难掌握。但是,有些方面,税务部门却是可以了解和掌握的,财政部门也可以帮助税务部门了解和掌握。譬如说讲座、讲课、出场费等,支出部门都必须有账,都可以调查清楚。那么,财税部门有没有这样去做呢?做得是否到位呢?显然,回答也是难以令人满意的。不然,按照每年社会财富的增长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增长来看,是完全不匹配的,特别是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更能说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存在严重问题的。且这个问题,决不是起征点的高低,而是征收范围和征收目标的全控制。

  眼下,许多人在建议有关方面,应当尽快推出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事求是地讲,这种方式,确实比现行制度有许多好处,也更能体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公平性。但是,最终的结果,仍然是“工薪税”,而不是“收入税”,更该缴税的人群,仍然会游离于个人所得税制度之外,仍然会使社会财富的分配在不规范状态下进行,使工薪阶层无法享受社会财富带来的公平感受。

  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大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力度,建立覆盖全局的征信体系网,将每个人的收入、支出情况,家庭资产状况等,都能及时、准确地通过征信体系反映出来,让税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同时,银行对单位或个人提取大额现金等,也必须有严格的手段。一般情况下,不能大额提取,而只能通过银行转账。如此一来,各种收入就无法游离于税务部门的监控之外了,个人所得税也就自然而然地不再局限于“工薪税”了。

  也只有个人所得税不再是“工薪税”,其公平性才能真正体现。什么起征点、按家庭征收等,也才能真正起到调节和公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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