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继续支持和促进重大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赣财法[2014]38号 2014-7-7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批准,就有关问题一并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限额标准,我省上浮20%,即重点群体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标准,我省上浮30%,即对企业新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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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财税[2014]42号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财综[2002]72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2]137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6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6]7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
穗地税发[2009]135号 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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