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主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规定,现就我市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自主公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示范围:在大连市各级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法人(2014年1月1日以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以及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发生变化,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股东或发起人变更的公司法人)。 二、公示事项:公司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三、公示时间:公司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和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信息在登记日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信息在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 四、公示申报网址: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五、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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