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5号 2004-02-19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安牌S06336C型小汽车,按照2003年9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03号)规定的日期减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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