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条款修订] 宁地税发[2010]14号 2010-01-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江苏省地税局”修改为“江苏省税务局”;“各分县局综合科、法规科及相关税务所”修改为“各单位相关部门之间”。
[条款修订]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和江苏省地税局有关要求,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税屋提示——“江苏省地税局”修改为“江苏省税务局”】 一、提高认识,加强税源动态管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认真做好调研,通过上市公司、证券机构摸清区域内个人持有未解禁或已经解禁但尚未转让的限售股情况,跟踪掌握潜在税源和动态税源的变化。 二、[条款修订]加强部门协作,简化操作流程。各分县局综合科、法规科及相关税务所应加强工作协调,简化税款征收和清算流程。同时也要加强与辖区所属证券机构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确保税款扣缴到位。证券机构预扣个人所得税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存入专用帐户,并将已预扣的个人所得税于次月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纳税人提出清算申请的,可以委托证券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个人所得税清算,也可以自行向证券机构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清算。【税屋提示——“各分县局综合科、法规科及相关税务所”修改为“各单位相关部门之间”】 三、做好培训宣传,强化针对性纳税服务。各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内部一线直接负责受理申报和征管干部的相关政策培训;突出对限售股股东和扣缴义务人(证券机构)的宣传,进行点对点的辅导。同时对证券机构预扣税款申报入库、纳税人申报清算等工作事项应做好针对性服务。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及时向市局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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