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2015-10-13
一、自2016年1月1日 (核定征收所属期)起,核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1]358号)第二条、《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2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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