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新修订的公司法终于发布了,从2024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和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股东在5年内缴足。如果先前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太高,按新政要求,股东用货币实缴出资有困难的,企业可能会考虑减资方式处理。减资是公司正常经营中一项经营行为,只要履行正常的手续,公司就可办理减资手续。将注册资本降低至股东能够实缴的水平即可。那么,股东减资到底要不要交税? 对于企业减资,主要涉及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上的差异,以及不同的减资方式,他们的处理是完全不同的。 法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即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应“分段”进行税务处理。投资成本的收回无需纳税;对于被投资企业清算、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属于股息所得的部分如符合股息红利所得免税条件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纳税。 自然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尽管减资行为看似并未完全符合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的定义,除非减资股东完全撤出被投资企业,才满足终止投资并退出的概念。关于自然人股东减资的具体规定和涉税处理方式,相关税务文件并未给出明确的指示。但是,实务中税务部门还是按照上述41号文件适用,自然人股东减资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的部分,均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税。区别于法人股东减资的情形,自然人股东不适用分离出股息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损失)。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分类所得税制,股息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分别征税,且财产转让损失是不能用股息所得来弥补的。因此,如果对自然人股东再比照企业股东分离出股息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若财产转让出现损失的情况下,会存在多征税的情况。所以自然人股东减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税。 定向减资的税务处理 不同比例的减资,则是定向针对部分股东的减资行为,其余股东出资金额不变,减资后股权比例相应调整,如X公司为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A公司出资1250万元直接持有25%的股权,A公司境内关联方B公司出资3750万元持有X公司75%股权。2023年末,X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8000万元、评估价值10000万元,年末资产负债表盈余公积200万元、未分配利润2800万元。2023年12月,X公司全体股东同意A公司减资申请,决定X公司注册资本减少100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4000万元,A公司取得相当于X公司账面净资产20%比例的减资对价8000×20%=1600(万元),那么这就是非等比例减资,俗称定向减资,就是定向减少或者全部减去A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额。 尽管法律没有关于定向减资的具体规定,但是也符合公司法第224条第三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相较于普通的同比例减资,定向减资更可能涉及“不公允减资”的因素。定向减资一旦涉及不公允减资,极有可能引发税务部门的关注,并要求按照公司股权或者公司的资产价值,实质核定减资所得。即按照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对价。在减资时点要求按其所占净资产评估价值份额作为公允价值,减除投资收回、股息所得后,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即A公司应以减资时点其所占X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份额2000万元(10000×20%)作为公允价值,减除投资收回、股息所得后,其余部分2000-1600(1000+200×20%+2800×20%)=400(万元),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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