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各地口径:厦门国税8月15日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5个问题

来源:厦门国税 作者:厦门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8-16
摘要:营改增问题解答(十二) 1、企业有2016年4月30尚在建设的不动产,预计5月份底可以完工,5月1日以后企业签订不动产租赁合同,可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自建不动产项目,可按自建不动产建设施工起始日期确认是否属于房地产老项目。该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营改增问题解答(十二)

 

1、企业有2016年4月30尚在建设的不动产,预计5月份底可以完工,5月1日以后企业签订不动产租赁合同,可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自建不动产项目,可按自建不动产建设施工起始日期确认是否属于房地产老项目。该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2、商业企业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该如何征税?

答:按会议展览服务征税。 

3、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提供免税保育和教育服务原使用原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的,能否继续使用?

答: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提供免税保育和教育服务仍可继续使用原财政非税收入票据。

 4、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免税医疗服务原使用医疗收费票据的,能否继续使用?

答: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免税医疗服务仍可继续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5、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地税机关将其中的2%支付(或“返还”)给企业做为企业为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6、市政府文件中明确某不动产自2016年4月15日起转让至某公司,但是2016年5月之后才能完成权属登记,能否根据市政府文件判定该不动产属4月30日前取得的老项目?

答:对2016年5月1日前政府文件已明确权属归属、且已完工不动产项目,可确认为不动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7、企业请家政企业上门提供办公环境保洁服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提供办公环境保洁服务属其他生活服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8、会议打包服务含住宿、餐饮、场租能否统一按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发票?

答:会议场地出租及会场服务属会议服务项目,可统一按照会议服务开具发票;住宿、餐饮属兼营项目,应分项开具发票;会议打包服务含会议用品采购的,应按货物销售开票、征税。

9、酒店业客人损坏酒店物品(客房用品或餐具等),取得的赔偿款是否应视同销售?如需视同销售,按货物销售还是住宿或餐饮服务计算?

答:应视同销售,按销售货物征税。

 10、酒店业长包房,是适用住宿服务还是不动产租赁?

答:按住宿服务征税。

 1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造BRT(快速公交专用道)工程,工程项目跨越翔安、同安、集美、湖里、思明五个区,共20多个站点。企业的工程款统一结算,目前无法划分各个区具体收入多少,这种情况在劳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存在较大困难,是否可以允许企业直接在机构所在缴纳?

答:经与财政局协商,所有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经市财政局确认后,统一调整至直属税务分局管征,发生跨区建筑安装服务不再实行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

 12、物业公司提供停车服务,物业公司代为经营管理业委会的停车场地,收取的停车费用如何征税?

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税,适用11%税率;营改增前取得的停车场收取的停车费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适用5%的征收率。

 1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时一并收取的住宿、餐饮服务收入能否作为非学历教育服务收入一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时一并收取的住宿、餐饮服务收入属非学历教育服务收入,可一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非学历机构对外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应按规定征税。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如何理解?

答:一是开票方应为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或是提供服务单位;二是收款人应为开票人。

15、房地产企业在5月1日前按销售面积预征营业税,但在5月1日后,以最终测绘面积多退少补。若有这种情况发生时,原有的处理是将原来开具的发票作废,再重新开一张正确面积的发票,但5月1号后其不再征收营业税,也为地税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最终测绘面积大于原销售面积的,按最终测绘面积计算的房款收入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按原发票收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最终测绘面积小于原销售面积的,按最终测绘面积计算的房款收入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按最终测绘面积计算的房款收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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