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11]3号 2011-12-23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有关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计征房产税。 2.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至20000元的,按5%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3.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8%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教育费附加0.05%,地方教育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 4.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 1.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1%计征。其中,房产税6%,印花税0.1%。 2.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至20000元的,按8.1%计征。其中,房产税6%,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0.1%。 3.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15.7%计征。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4%,印花税0.1%。 (三)个人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等,或划分比例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或出租的房屋既有用于居住又有用于经营且无法划分居住收入和非居住收入的,按照15.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4%,印花税0.1%。 二、关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有关政策问题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9.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印花税0.1%。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13.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其中,房产税8%,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印花税0.1%。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等,或划分比例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或出租的房屋既有用于居住又有用于经营且无法划分居住收入和非居住收入的,按照13.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其中,房产税8%,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印花税0.1%。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规〔2009〕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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