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8-01
摘要:对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2017-8-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市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初级农产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日

政策解读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解读如下:

将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农产品涉税政策——

1、《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2〕1167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12〕187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3〕1号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豆制品行业试行农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5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1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6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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