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印发《关于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关于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商务厅厅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7年11月10日 关于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带动就业、改善民生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家庭事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由家庭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活动的行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企业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家庭服务经营资质,主要从事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姆、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居家养老服务、家庭维修、安装、配送等家庭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含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明确阶段发展目标,优化、创新资金筹措方式,突出支持重点,加快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 第五条 为健全家庭服务公共信息平台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内容而进行的网络升级改造、硬件设备增加、拓展便民服务等改扩建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正常运行超过3年的,按实际投资额和正常运行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对实行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服务标准,按照《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GB/T 31772—2015)评审认定的家庭服务企业,按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以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合同并为家庭服务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人数为准),每人补助服装费60元,在册职工每2年1次。 第七条 家庭服务企业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创新家庭服务业态和服务项目并形成一定服务能力的,根据项目投入资金和实际效果,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对主持和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地方行业标准,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和地方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参照自治区标准化管理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九条 评定为三星级(AAA)家政服务企业的,当年给予1万元奖励;由三星级(AAA)晋升为四星级(AAAA)的,当年给予5万元奖励;由四星级(AAAA)晋升为五星级(AAAAA)的,当年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评定为三星级家政员的,当年给予600元奖励;认定为四星级家政员的,当年给予1000元奖励;认定为五星级家政员的,当年给予1500元奖励;认定为金牌级家政员的,当年给予3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家政服务行业协会,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家政服务企业、家政员评星定级,用于提高行业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调解服务纠纷、经营管理培训等方面。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企业为家庭服务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范围包括雇佣家庭服务员的消费者顾主及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险费补助50%(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80元/人/年),补助部分由企业先行缴付,每年凭保单、劳动合同或用工合同等手续在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申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填报《宁夏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按要求提供财务报表、劳动合同或用工合同、证书等材料。经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后,在当年4月底前报设区的市级商务、财政部门复审,并于当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商务厅申请拨付。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自治区商务厅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并用于以后年度的政策执行中。 第四章 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七条 家庭服务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第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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