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84号 2017-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二、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三、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辅导——鼓励外商投资及企业‘走出去’
企业境外所得享受抵免利好,测算分析少不了<赵卫刚>
一纸通知解决税收抵免三大难题<徐飞>
税收抵免新规要点归集<邓昌平>
中国企业走出去,跨境收购多考虑<刘文怡>
“分国不分项”与“不分国不分项”政策解析<华政税务>
三个案例看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新变化 <李欣>
公司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实务探讨<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相关解析——应纳税所得额<上海税务>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同志就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答记者问
相关政策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