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
办理时限 |
办理材料 |
办理方式 |
1 |
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 |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以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 3.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4.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 |
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办理 |
2 |
扣缴税款登记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
办税服务厅办理 |
3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户、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办税服务厅办理 (全省通办事项) |
4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会计核算软件(即: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等证明资料。 |
办税服务厅办理 (全省通办事项) |
5 |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 |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
1.《欠税人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表》。 2.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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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办理 |
6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
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具体份数根据纳税人合并或分立的数量确定)。 2.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 |
办税服务厅办理 |
7 |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 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
承包(承租)协议合同复印件。 |
办税服务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