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从外部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
如:用于职工福利、用于在建工程、用于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改良支出等,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将其金额计入非应税项目——所服务对象的成本或费用之中。如果不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就会导致增值税抵扣环节的中断,企业将少缴这部分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在建工程—×X工程
长期待摊费用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企业从外部购进的货物被领用。用于应税项目,但最终其价值未被确认
如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毁损、被盗、非常损失等,由于这部分存货将永久退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不会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导致增值税抵扣环节的中断.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产品生产中耗费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其它应收款——×××
贷:生产成本--XX产品
库存商品一××产品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外购货物视销售业务增位税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未用于应税项目、改变实物形态,但货物出了本企业。其价值应重新确认,税法上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如:1.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2.用于对外捐赠等业务。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其他股权投资
营业外支出一捐赠支出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被领用,改变实物形态.形成新的另一种货物.并将新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有关项目
如1.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2.用于管理部门;3.用于非生产性机构4.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固定资产;5.用于修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由于价值已被企业确认,增值已经实现。税法上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一××工程
管理费用—x×费用项目
长期待摊费用
贷:库存商品--××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被领用。改变实物形态.形成新的另一种赁物。并将新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有关项目,出了本企业
如: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2.广告;3.样品;4.捐赠;5.对外投资;6.分配给股东等行为。由于其价值增值已经实现,应视同销售.会计上应作为收入确认处理,同时结转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销售费用
营业外支出一捐赠支出
长期股权投资一其他股权投资
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自产、羹托加工的货物特殊业务的处理
第一。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出了本企业或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的情况下。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只要是新增了流转环节,无论会计上是否作收入确认,均应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XX机构(XX商品)
贷:库存商品一(XX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发出用于销售的商品.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不作为收入处理,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但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当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增值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