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刘海湘 人气: 时间:2018-11-14
摘要:一、新个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税款扣缴方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

  一、新个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税款扣缴方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2019年1月1日后,每月发放工资时,单位扣缴税款将由现行代扣代缴改变为预扣预缴。预扣预缴方法是一种预先计算扣缴税款的方法,具体是根据个人全年取得的总综合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其应纳税款。对日常多预缴的税款,年度终了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将及时、足额退还。

  二、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累计预扣法

  (一)累计预扣法的定义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减除已预扣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作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二)累计预扣法的具体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累计收入=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

  2.累计免税收入=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中依法可以免税的累计收入额

  3.累计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前月份

  4.累计专项扣除=截至当前月份累计专项扣除额

  5.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截至当前月份累计专项附加扣除额

  6.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截至当前月份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额

  三、累计预扣法的具体计算案例

  (一)李先生在甲企业任职,2019年1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8000元,无免税收入,缴纳三险一金等共计2000元,可以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

  1.1月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8000-5000-2000-3000=8000元,对应税率为3%

  应纳税额=8000×3%=240元

  2.2019年1月,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按照上述规则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240元。

  3.2019年2月,甲企业在申报期内按照新税法申报个人所得税,以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出的240元为李先生进行预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二)2019年2月,李先生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无免税收入,缴纳三险一金等共计2000元,可以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

  1.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

  (1)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计算

  ①累计收入=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18000+16000=34000

  ②累计免税收入=0

  ③累计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前月份=5000×2=10000元

  ④累计专项扣除=截至当前月份累计专项扣除=2000+2000=4000元

  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截至当前月份累计专项附加扣除=3000+3000=6000元

  ⑥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0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4000-10000-4000-6000=14000

  对应税率为3%

  (2)2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14000×3%-240=420-240=180元

  2.2019年2月,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按照上述规则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180元。

  3.2019年3月,甲企业在申报期内按照新税法申报个人所得税,以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出的180元为李先生进行预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三)2019年3月,李先生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无免税收入,发放季度奖金30000元,缴纳三险一金等共计2000元,可以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

  1.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

  (1)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计算

  ①累计收入=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18000+16000+16000+30000=80000

  ②累计免税收入=0

  ③累计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前月份=5000×3=15000元

  ④累计专项扣除=截至当前月份累计专项扣除=2000+2000+2000=6000元

  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截至当前月份累计专项附加扣除=3000+3000+3000=9000元

  ⑥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0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80000-15000-6000-9000=50000

  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520。

  (2)3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50000×10%-2520-420=2060元

  2.2019年3月,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按照上述规则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2060元。

  3.2019年4月,甲企业在申报期内按照新税法申报个人所得税,以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出的2060元为李先生进行预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以后月份以此类推。

  四、累计预扣法的优点

  采取累积预扣的方式是使预扣的税款最大趋同于年终的汇算清缴税款,最大限度地减少退补税的情况发生,从而减轻征纳双方的纳税成本。

  实行累计预扣方法,可以实现只有一处工资薪金且在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税款的全年精准计算,个人则无须办理年度自行汇缴补退税。税务机关通过提供扣缴软件,由单位录入当月收入、扣除等金额后,自动计算出每一个纳税人自年初起累计至当期的应纳税款,扣减已纳税款后,计算出每一个纳税人当期应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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