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1号 2019-1-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2年7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10日 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管理,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经会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对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跨境电商在综试区注册,并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三条 跨境电商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办申报。 第四条 跨境电商兼营增值税征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与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五条 跨境电商应妥善保管物流凭证、报关、委托合同、委托出口清单等纸质单证或电子信息。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逐级清分的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对跨境电商纳税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税收管理,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三条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26号)的要求,经会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特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一)明确适用对象。公告第一条明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适用本公告,具体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明确适用条件。公告第二条是针对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在免税管理方面的规定。对此情况下申请免税的要同时符合公告的3个条件。 (三)明确纳税申报要求。公告第三条明确申报的时间要求,以及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办申报。 (四)明确免税申报核算及资料保管要求。公告第四条明确征免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公告第五条明确跨境电商要保管好有关资料,以备查。 (五)明确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公告第六条明确主管税务机关要利用国家税务总局逐级清分的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对跨境电商的免税管理。 (六)明确施行时间。公告第七条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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