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2019-4-8 尊敬的纳税人: 2018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系统已全部开通,为帮助纳税人做好2018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至2018年12月31日,有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纳税人状态为开业、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所有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申报期限、程序和提醒 (一)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汇缴申报截止期为2019年5月31日。鉴于汇缴最后一个月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人数量较多,可能存在网络拥堵现象,建议核定征收纳税人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完成申报,以保障汇缴申报工作及时完成。 (二)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进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jsgs.gov.cn/sso/login)→登陆→点击“我要办税”→在“我要办税”模块中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申报模块,系统显示申报税款所属期、申报状态、申报期限等信息,点击“纳税申报(核定企业适用)”→点击“数据初始化”→填写《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核定征收)》表格→保存→提交→申报成功。 (三)扣款程序 为保证税款及时准确扣缴,建议纳税人申报成功后,确认账户有足够余额→进入“申报缴纳”→“涉税查询”→点击“缴款”按钮,以便自主发起扣款请求。 对于申报有应缴税款的纳税人,系统第二天晚上8点后自动发起扣缴税款。 (四)申报提醒 1、纳税人申报成功后,如发现需修正原申报数据的,如在申报期内且在当期无应缴税款或有应缴税款但未发起扣款的状态下可自行点击申报表上方“申报作废”按钮,重新申报即可。如已超过申报期或已扣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修正申报数据,请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办理。 2、核定征收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不需要报送纸质资料。 3、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有关规定,请纳税人按时做好汇缴申报和确保应缴税款的及时入库,以避免因未申报或税款未入库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加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依法缴纳税款。 5、纳税人在2018年因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更等原因需改变原应税所得率,且不属于不得核定征收范围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应税所得率。在应税所得率变更后企业应及时完成年度申报。 三、税收优惠提示 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免税收入优惠和申报不征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3号公告,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理解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有收入,具体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注意:指收入全额而非转让所得);(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二)实际利润率超过核定应税所得率且变化达到20%及以上的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申报结束后,发现因年度实际利润率超过核定应税所得率变化达到20%及以上,需补缴税款的,应在2019年5月31日之前将《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表打印,在该表第10栏次填写实际利润率(取整数,如实际利润率超过应税所得率上限的,取规定的上限),并标注“实际利润率超20%以上,需补缴税款”字样,同时加盖公章,向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办理税款缴纳。超过汇算清缴期限补缴税款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如何办理应税所得率变更调整? 纳税人在2018年因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更等原因需改变原应税所得率,且不属于不得核定征收范围的,应在年度申报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应税所得率。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二份),报送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 (四)如何办理多缴税款退税? 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产生多缴税款的,应立即申请办理多缴税款的退库手续。需报送以下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退(抵)税申请表》、所得税季度预缴入库税单复印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主表,以上资料请加盖单位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2019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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