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06-0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九十条规定,同意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并申报缴纳其深圳营销服务部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6]568号           2006-06-09

  税屋提示——依据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8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九十条规定,同意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并申报缴纳其深圳营销服务部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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