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52号 2005-10-19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当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货物可适用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等一种以上税率形式时,应先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出减半的税率,再与相应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取低税率计征进口关税。但对于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高于最惠国税率的情况,一律按暂定最惠国税率计征进口关税,不再享受关税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在配额内进口的,按关税配额税率减半计征关税。 三、对正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口货物,不再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贸易救济措施终止后,恢复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进口关税。 四、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现行边贸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已征收税款保证金的按照本公告规定转税入库,已征收税款的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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