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老项目,往往已经发生了很多无票支出,如何处理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是不是让你很头疼? 1、处理技巧一:建筑企业老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很难取得的发票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处理技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七条除发生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本年度实际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会计上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发票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可追溯纳税调减处理。 2、处理技巧二:建筑企业的老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很难取得的发票在年度汇算清缴后,才取得发票的处理技巧。 如果建筑企业老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很难取得的发票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税前扣除凭证,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则相应支出按照以下三种方面进行税务处理: 一是如果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则相应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是如果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三是如果企业在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的60日内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则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二种情况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或者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3、处理技巧三:建筑企业老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很难取得的发票属于走逃失联企业和虚开发票企业应补开、补换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处理技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建筑企业老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很难取得的发票属于因开票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建筑企业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中第(1)项(2)项、第(3)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企业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则要求虚开发票的企业补开、换开发票;如果受票方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于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只要能证实“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提供以上六条证据证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情形,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处理技巧四:建筑企业老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很难取得的发票属于永远不能取得发票的处理技巧。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