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公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9〕84号)等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并在平台所在省(市)税务局备案,以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可以在黑龙江省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现予以公示,见下表:
2019年5月30日、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2月23日等三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公示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0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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