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准则下,总租赁付款一致,但是后来各期实际支付租金与计提的租赁付款额不一致,会计分录怎么做? 解答: 在执行新租赁准则后,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除外)。 在初始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时,跟租赁合同的内含报酬率(实际利率、折现率)是有很大的关系。 根据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论,即便在租金总额一致,只要是支付的时间点不一致的,在相同折现率的情况下其最终的现值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在租赁开始日就有两种付款形式的,虽然租金总额和租赁期限一致,最终也会导致“使用权资产”初始计量的价值不一样。如果租赁期限不变、租金总额不变,只是付款时间点和形式变化,会导致折现率(实际利率)变化的。 按照提问描述的情形,实际租金的付款期限与付款形式与当初合同约定发生变化的,应属于“租赁合同变更”,且不需要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处理,承租人应按照变化后的折现率、付款期限与形式重新计算并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由于“租赁付款额”不变,租赁期限不变、租赁标的物面积不变等,“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金额,应转入“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账面价值,二者是此增彼减的关系。 上述的做法,作为一种理论研究是可行的,实务中很难应用。 因为,提问描述的情形,极有可能是双方根本就没有签署租赁合同的变更协议,只是承租人由于资金紧张,可能会不定期的出现一下租金暂时拖欠的情况,具体拖欠多久也是未知数。 因此,对于提问描述的情形,实务中不需要特别处理。在承租人没有按期支付的情况下,每月只要按时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以及按照原折现率(实际利率)对“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期摊销即可,“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在实际支付时才做处理。 1.按月继续折旧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2.按月继续按照原折现率(实际利率)摊销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实际支付租金时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有专票,且可抵扣) 贷:银行存款等 说明:(1)实际支付租金,包括提前支付或者延后支付;(2)没有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该分录就不做,也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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