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征求《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17
摘要: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征求《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5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56号(邮编730030),收件人为“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封上请注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征求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42965877@qq.com;

  3.电话及传真:0931-8835124(电话),0931-8837871(传真)。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1年5月17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文件印发)等规定,现就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在甘肃省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外,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当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当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或业务活动表)。

  (三)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四)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相关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按照规定不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应当留存备查。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

  (一)纳税人在甘肃省内缴纳(或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一致。即: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对应期间的财务会计报表;按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不在甘肃省内缴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年度终了5个月内报送对应期间的财务会计报表。

  上述规定中的报送日均含本日,如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四、报送途径

  (一)采用网络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通过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等税务机关认可的互联网渠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已通过网络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不再报送纸质报表。

  (二)未采用互联网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税场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其他事项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将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报税务机关备案,根据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别报送对应种类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应确保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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