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7]147号 2007-10-12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88号)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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