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692号建议答复的函 沈*等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免征从废石中回收矿产品资源税的建议》(第0692号)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为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和引导企业高效利用资源,充分发挥税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确,对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对资源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二、云南省根据税法授权决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规定 资源税法授权地方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以及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可以减征或免征资源税。为鼓励、引导企业节约合理利用资源,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规定,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当年应纳资源税,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的百分之五十;纳税人开采共生矿、伴生矿、低品位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分别减征百分之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纳税人开发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 三、关于从废石中提取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办理意见 关于纳税人从废石中提取矿产品,能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目前资源税有关法律法规尚没有相应免征资源税政策规定,资源税法也没有授权地方可以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且我国税政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地方无权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你们所提的建议暂难落实。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关于从废石中提取矿产品减免资源税的建议,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助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感谢你们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请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以上答复,如有不满意之处,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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