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1997]184号 1997-08-14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7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配合税收征管改革,搞好市场及其他零散税收的征管,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不断完善。 各地区、地级市国税局于8月30日前将所辖县(市)国税局所需《委托代征证书》及《国税代征人员工作证》的数量上报我局征管处,以便统一印制发放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7年0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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