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是否可以提取证据材料原件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1-11-30
摘要: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检查是否可以提取证据材料原件?

  解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二、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七条规定,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与证明事项相关联。

  不得以下列方式收集、获取证据材料: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第十九条规定,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退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退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原件保存单位(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原件存放地点,并签章。

  来源:税务总局12366平台



  2008年12月的解析——

税收稽查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

  证据是证明涉税违法事实存在的依据,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取证是实施稽查的关键环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账薄、财务软件、电子上午等在企业中迅速推广应用,纳税人利用加密、授权等方式隐匿交易信息,编造、修改各种电子凭证的情况时有发生,给传统的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冲击。如何适应这些变化,规范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作为现代电子技术的产物,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外,还具有多重性、易破坏性和高科技性等特点。做好电子证据取证工作,应注意以下几点:

  保护目标系统,确保取证全面客观

  电子取证时,首先要保护各种与系统相关的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避免数据丢失。如有必要,稽查人员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对现场可能记录违法行为的物品、数据等证据,经批准后采取封存方式,以备进一步分析。封存对象主要包括:现场的信息系统、各种可能涉及的磁介质、上机记录、命令纪录、内部人员使用的工作记录、现场的各种打印输出结果、传真打印件、程序备份和数据备份等。应当注意的是,封存正在运行的信息系统,要事先做好系统工作状态、系统运行参数的记录,以防关机后无法恢复。

  深入细致排查线索,确保证据准确有效

  稽查取证人员通过比较,运用数据分析技术对存储于系统中的大量数据进行分析,从中分辨哪些是与税收违法行为有关的,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的数据证据,并确定这些记录存储在哪里、是怎样存储的,最大限度保证取证工作的精确顶、有效性。

  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取证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收集。在取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必须由两个人以上进行提取操作,稽查人员提取电子证据后在文书化的证据材料上签字,并由在场的当事人同时签字确认;二是提交有关取证过程的文字说明材料,注意电子文档的存贮位置、文件名、文件后缀等细节;三是提取的电子证据来源必须与原始计算机和备份硬盘、软盘的编号一致;四是要确定形成时间,注意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上机时间和实际操作时间之间的差异。

  常用的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在打印和拷贝两种。无论采取哪种取证方式,在固定证据后,都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案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提供电子证据的人员签名。

  特殊情况下,如收集证据时电子文件遭以外或非法篡改、删除的,应及时同志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协助。

  积极开展电子证据检验鉴定,提高证据法定效力

  电子证据一般需要通过鉴定才能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税务机关在办理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时,应及时提请法定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检验分析。找出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从而确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精心存档,确保证据安全

  在处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有些案件设计金额较大,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些案件处理后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请行政诉讼。为保证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安全性,检查人员必须对各个步骤取得的电子证据进行归档,确保安全。因此取证调查时可将备份的介质打上封条,并采用安全措施进行保护。非相关人员不得对存放电子证据的计算机进行操作,相关人员调取证据时不得轻易删除或修改与证据无关的文件,以免引起有价值文件的丢失。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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