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交客管[2021]407号 合肥市税务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区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31
摘要: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各相关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程序,加强信息化业务流程数据对接,开通绿色通道,依法从快从简办理,切实为车主和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合肥市公安局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税务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区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交客管〔2021〕407号           2021.12.30

各有关单位、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关于规范市区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合肥市公安局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30日

关于规范市区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市区个体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服务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巡游车行业改革,规范个体巡游车经营服务管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规范内容

  (一)明确车辆产权。本《意见》所称个体巡游车,是指市区范围内经营权使用证持有人为个人(以下简称“车主”)、车辆由车主出资购置并经营的巡游车。遵循自愿原则,上述车辆可继续登记在现有巡游车经营企业名下;可按照车辆经营权使用证持有人与车辆所有人一致的原则,将车辆产权相关证件、道路运输证登记到车主名下;可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

  自愿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委托服务管理的巡游车经营企业,应当协助车主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与车主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选择经营方式。遵循自愿原则,选择将车辆产权相关证件、道路运输证登记到车主名下的,车主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个体工商登记。车主在车辆产权相关证件变更后,凭变更后的车辆产权相关证件和车辆经营权使用证书等,申请办理巡游车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证。

  车主选择自主经营的,在依法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后,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实施自主管理。

  车主选择委托巡游车经营企业服务管理的,可保持现有服务管理关系不变或变更服务管理企业。鼓励车主采取委托服务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提高抗风险能力。

  车主共同组建公司的,应当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和《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相关规定,并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车辆经营权归公司所有,车辆产权相关证件、道路运输证登记在公司名下,实行公司化经营。

  (三)加强经营管理。除共同组建公司外,车主应当承担经营管理主体责任,聘用副班驾驶员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并承担对副班驾驶员的教育管理责任。

  车主选择巡游车经营企业服务管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本着自主选择、平等协商的原则,双方签订服务管理合同或协议,约定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等,期限一般不少于两年。提供服务管理的巡游车经营企业,应当将服务管理的车辆、驾驶员信息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合同期满后,车主可选择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较好的企业接受服务管理。

  (四)规范经营行为。车主应当依法经营,办理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自主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并按时维护,按规定对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测,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营运设施设备和标志标识齐全完好,确保车辆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承担个体巡游车服务管理的巡游车经营企业,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规范服务等管理服务活动,车主、驾驶员应当按时参加。对存在安全隐患和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件的,企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车主、驾驶员开展教育培训,并督促整改。企业应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等。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手段,加强个体巡游车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要依托合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充分运用科技信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规范个体巡游车管理。

  (五)完善经营权管理。个体巡游车经营权可依法转让。在经营许可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规定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具备本市巡游车经营许可;受让方为个人的,须持有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申请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道路运输证。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加强个体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以车辆为单位,每年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经营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情况、运营服务情况、文明创建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在经营期限内,根据考核结果,按规定分别作出“准予继续经营;责令整改且整改合格后可继续经营;限制经营;收回车辆经营权”相应处理。

  对经营过程中巡游车经营者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严重违法经营行为、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集体罢运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行业不稳定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车辆经营权。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巡游车车辆产权、营运相关证件办理工作流程,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具体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做好车辆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及时处置各类不稳定隐患和突发事件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确认和发票申领等工作。宣传、维稳、网信、发展改革、财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二)优化工作流程。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各相关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程序,加强信息化业务流程数据对接,开通绿色通道,依法从快从简办理,切实为车主和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改革政策的宣传,使企业、车主全面准确掌握政策,主动加强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和社会关切,把可能发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营造改革良好氛围。

  (四)保障行业稳定。建立由交通运输、维稳、信访、公安等部门参与的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应急维稳处置机制,及时消除矛盾隐患,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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