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民生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长地税发[2008]89号 2008-07-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全市民生工作会议精神,本着“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的工作理念,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将《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服务民生税收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民生工作的认识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民生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富民惠民,改善民生”为工作立足点和出发点,立足本职,强化责任,从亲民、爱民、助民等方面关注民生、服务民生,要把中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作为税收重点扶持对象,有效发挥税收改善民生的作用。 二、加大宣传,全面落实各项惠民政策 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主动开展政策宣传辅导,让税收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入脑入耳入心,要让关乎民生的政策用活、用足、用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弱势和困难群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他们真切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三、加强督导,营造服务民生良好氛围 各单位要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市局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导,对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注重跟踪,做好统计分析反馈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服务民生税收优惠政策台账,详细记录有关减免税信息资料,注重日常跟踪分析反馈工作,市局将适时调度政策落实工作进展情况,掌握政策落实动态,定期进行分析通报。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服务民生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支持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 (二)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六)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 四、支持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对按期纳税个体经营者的营业税起征点(交通运输、广告、房屋租赁、典当、按摩、网吧和氧吧行业除外),由原来的月营业额2,000元,调整为长春市城区月营业额5,000元、外县(市)月营业额3,000元。 (二)调整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简称个体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对未达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零;对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根据不同行业,分档确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三)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可以其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再依次扣减;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五)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七)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八)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九)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60%)以上,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十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凡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 五、支持农村泥草房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对列入泥草房改造规划的农户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可以给予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六、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40%个人所得税。 (二)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 (三)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四)对单位因安置残疾人员而按照政策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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