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到期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2号 2018-03-29 税屋提示——本法规已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废止。新政策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规定的纳税人,以及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应纳税额,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以禽畜的月均存栏量除以污染当量值按月计算,月均存栏量为月初、月末存栏量的平均值。 (二)医院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按照污水排放量除以对应的污染当量值确定,对于不能提供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病床数除以对应污染当量值确定。污水排放量包含实际用水量乘以排放系数折合的污水排放量。 (三)对于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能提供污水排放量的,按污水排放量除以对应的污染当量值确定水污染当量数,不能计算污水排放量的,按实际用水量乘以排放系数除以对应污染当量值确定水污染当量数。 (四)建筑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大气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大气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五)纳税人不能按照以上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规定的抽样测算办法所对应的特征指标值系数确定。 大气(或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特征指标值×特征指标值系数×单位税额。 以上计算方法一经选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三、申报办理事项 (一)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时应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中填写“是”,并按照本公告中规定的计算方法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进行纳税申报。 (二)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公告规定核定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后续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三)已实行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纳税人,若达到《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计算条件的,应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表》,并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再适用本办法。 五、申报责任及资料保存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污染物排放量有关的证明材料并留置备查。 各级税务、环保部门要建立长效协作机制,以确保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有序开展。 本公告施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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