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生产者生产农业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73号 1994-05-20 税屋提示——
1.依据沪财法[1996]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6年7月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沪国税流[1995]7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199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上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二、初级农业产品,包括: (一)烟叶 烟叶,是以各种烟草的叶片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因加工方法不同,又分为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 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而成的烟叶;烤烟叶(复烤烟叶除外)是指在烤房内烘烤成的烟叶。 (二)毛茶 毛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三)食用菌 食用菌,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连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四)瓜、果、蔬菜 瓜、果、蔬菜,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连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外)。 (五)花卉、苗木 花卉、苗木,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并保持天然生长状态的花卉、苗木。 (六)药材 药材,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药材。不包括中药材或中成药生产企业经切、炒、烘、焙、熏、蒸、包装等等工序处理的加工品。 (七)粮油作物 粮油作物,是指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梁、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花生果、花生仁、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棕榈籽、其他籽。 (八)牲畜、禽、兽、昆虫、爬虫、两栖动物类 1.牛皮、猪皮、羊皮等动物的生皮; 2.牲畜、禽、兽毛,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动物毛和羽毛; 3.活禽、活畜、活虫、两栖动物,如生猪、菜牛、菜羊、牛蛙等等; 4.光禽和鲜蛋。光禽,是指农业生产者利用自身养殖的活禽宰杀、褪毛后未经分割的光禽; 5.动物自身或附属产生的产品,如:蚕茧、燕窝、鹿茸、牛黄、蜂乳、麝香、蛇毒、鲜奶等等; 6.除上述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动物。 (九)水产品 1.淡水产品 淡水产动物和植物的统称。 2.海水产品 海水产动物和植物的统称。 3.滩涂养殖产品 是利用滩涂养殖的各类动物和植物。 水产品类,包括农业生产者捕捞收获后连续进行简单冷冻、腌制和自然干制品。 (十)林业产品 1.原木 原木,是指将伐倒的乔木去其枝丫、梢头或削皮后,按照规定的标准锯成的不同长度的木段。 2.原竹 原竹,是抬将竹砍倒后,削去枝、梢、叶后的竹段。 3.原木、原竹下脚料 指原木、原竹砍伐后的树皮、树根、枝丫、灌木条、梢、叶等。 4.生漆、天然树脂 生漆,是漆树的分泌物,包括从野生漆树上收集的大木漆和从种植的漆树上收集的小木漆; 天然树脂,是指木本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松脂、虫胶、阿拉伯胶、古巴胶、黄耆树胶、丹麦胶、天然橡胶等等。 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林业副产品。 (十一)其他植物 1.棉花,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皮棉、棉短绒、籽棉; 2.麻,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生麻、宁麻; 3.柳条、席草、蔺草; 4.其他植物。 (十二)上述第一条至第十一条所列农产品应包括种子、种苗、树苗、竹秧、种畜、种禽、种蛋、水产品的苗或种(秧)、食用菌的菌种、花籽等等。 三、购货方购入上述货物,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的均根据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依购买价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其他生产单位及经营者购入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发票上注明的符合规定的税额计算进项税额,取得普通发票的,从1994年6月1日起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在6月1日前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进项税税额。 四、上述免税农产品的范围及规定除明确规定执行日期的外均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各税务征收机关在具体执行中,遇到不明确或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税政一处联系,便于随时加以解决。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0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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