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1998]375号 1998-12-10 税屋提示——依据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领导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在汇算清缴期间,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予以足够重视,统一部署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合理安排汇算时间和进度,确保汇算清缴工作分阶段、按步骤顺利进行。 二、关于涉税事项审批问题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国税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按照吉国税发[1995]第86号、吉国税发[1997]98号、吉国税发[1997]295号和吉国税发[1998]299号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 三、关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点检查对象及重点检查项目,省局每年将根据总局安排另文规定。今年汇算清缴重点检查对象除按总局文件要求的以外,要把今年上划中央的石油、石化企业列入重点。另外在清理纳税户数方面,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按总局提供的名单对照清理。针对股份制、联营企业还有漏征漏管户的现象,各地要进一步抓好清理工作,杜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盲区或漏报户。 四、汇算清缴工作中需要的表、证、单、书等,省局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一印制和发放,各地国税机关在此基础上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需材料。 五、汇算清缴工作中具体考核的指标: 1.申报率98%,延期申报要办理审批手续; 2.申报期结束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检查面不低于40%,年内达100%。 六、每年3月15日前,各市、州国税机关要将2月底前纳税申报情况,汇算清缴工作进度和工作情况书面报省局。 七、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税源报表要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局,考核办法仍按吉国税发[1997]121号文件和国家局有关文件要求办理。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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