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统一更换人民银行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征[1994]326号 1994-05-24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为使税制改革顺利进行,严防假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从1994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更换人民银行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我市的统一更换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这次统一更换“专用发票”是税制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各分局必须以税制改革大局为重,严格按照总局和市局统一部署,在时间紧,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这次更换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人民银行印制的“专用发票”第二联“发票联”和第三联“抵扣联”使用带税徽和税务汉语拼音“SHW”图案的水印纸,使用有色萤光油墨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中央套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两边有花瓣图案,有色萤光油墨和无色萤光油墨经紫外线灯照射后,呈耀眼萤光颜色。人民银行第一批印制的“专用发票”是一式四联,分中文和中英文两种版式,每种版式又分万元版,百万元版和千万元版,同时还有电脑打印的中文和中英文两种专用发票,第二批“专用发票”将增加一式七联的版式,何时使用将另行通知。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高识别真伪发票的能力,从1994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更换人民银行印制的“专用发票”,使“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在全国范围实现了统一,为广大用票单位提高识别真伪的能力创造了基本条件。各分局在统一更换发票时向用票单位宣传这次统一更换的意义,培训用票单位识别“专用发票”的方法。用票单位没有紫外线鉴别仪的应尽量配置,为7月1日起顺利使用新的“专用发票”创造必要条件。 四、加强对“专用发票”的内部管理。鉴于伪造、倒卖、盗窃“专用发票”的案件屡有发生,不法分子为获劝专用发票”极有可能将目标转移到税务机关内部和各用票单位。为此市局制订了《税务机关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随文下发。该《规定》对“专用发票”的保管、发售、验收、缴销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请各分局认真执行。同时,市局决定,为便于税务机关内部加强管理,各分局出售“专用发票”的窗口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为减少用票单位多跑路,可将每次售票数量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各用票单位也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专用发票”丢失、被盗。 关于更换“专用发票”的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时间安排,从5月25日至6月10日前,由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合同北京印钞厂将人民银行第一批印制的“专用发票”送往各区县分局。从6月11日至6月30日前各分局应集中时间将“专用发票”发售到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7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使用。届时,原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2、关于发售手续,新的“专用发票”发售对象和发售手续仍按市局[1993]京税征字761号通知执行。 3、加强“专用发票”的质量检验。由于第一批“专用发票”是在时间紧,数量大的情况下赶印的,难免有这样或那样的质量问题,请各分局发现后按照《税务机关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程序处理。 4、做好新旧发票的衔接。市局印制的“专用发票”7月1日后一律停止使用,使用人民银行印制的“专用发票”,各分局应在6月30日前保证旧“专用发票”的供应,不能断档。发售新“专用发票”时应适当增加发售人员,避免购票排队。 5、关于缴销旧“专用发票”问题,为防止7月1日后停止使用的旧“专用发票”发生问题,市局决定,各分局结存的旧“专用发票”应指定专人清理造册登记,送市咨询事务所审核报征管处审批后,由市咨询事务所收回监销。各用票单位结存的旧“专用发票”由企业造册登记后,专管员审查并收回到税务机关监销。此项工作于7月底完成。 6、关于“专用发票”价格,由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下发“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通知,各分局在未接到市局正式通知前暂缓发售新的“专用发票”,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正式通告后,再发售。 7、加强上下联系,密切配合,对更换“专用发票”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同时,为掌握更换发票进度,请各分局从6月11日起至7月5日前每3天向市局征管处电话报送更换进度,内容包括,已购票户数,发售本数,占使用增值税发票户数的%,对集中更换发票中重要事宜,市局将随时通报各分局。 六、本通知在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 1、北京印钞厂印制的“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略) 2、《税务机关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略) 北京市税务局 1994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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