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9]168号 1999-07-23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我省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扣除办法仍按粤地税发[1994]14号文件规定执行。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9]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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