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2]271号 2002-6-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予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向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申报纳税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提高征纳效率,规范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河南省范围内所有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纳税人,均可申请办理委托银行代扣税款。 第三条 委托银行代扣税款是指纳税人通过与税务机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双定征收纳税人多元化申报纳税协议书》(见附件),并在委托银行预储税款,每月例征期间由税务方利用批量扣税程序集中处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方式。该方式通过人工控制或自动实现从CTAIS中实时、逐户提取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定税信息,经判断纳税状态后向相应银行发起扣款请求,自动完成纳税申报和税款划缴。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在与税务部门实现网络联接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储蓄帐户,并与税务机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双定征收纳税人多元化申报纳税协议书》三方协议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协议书视同长期资料妥善保存,归入纳税人档案。 第五条 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的纳税人,必须保证每月例征期前纳税帐户的银行存款余额大于其当月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 第六条 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的纳税人,纳税帐户的银行存款余额大于其当月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的,视同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采用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的纳税人,仍可自由随意选择电话报税或银行网点报税,而且不会在一个例征期内造成重复纳税。 第八条 下列纳税人当月不能采用委托银行代扣税款: (一)所属期内实际销售额超过核定定额30%的; (二)对核定税额有异议的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纳税人需在例征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 第九条 办理停歇业的纳税人,必须在次月例征期开始前将停歇业手续办理完毕。 第十条 采用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话或到银行网点查询税款缴纳情况。 第十一条 如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的,可自申报之日起一年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核定定额通知书》到开户银行任一网点领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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