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1996]20号 1996-05-03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中省局补充规定自2007年06月28日起废止。 3.依据闽地税发[2004]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自2004年4月26日,本文中我省的相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我省建筑安装企业在我省范围内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应按《通知》规定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企业应将外出经营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等证明文件交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工程正式开工后,企业应按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于期满后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福建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项目所得税纳税联系单》(样式随附)送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据以回企业所在地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对我省帐证不全,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其在省内异地承接工程项目经营所得,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可委托项目施工地税务机关代征企业所得税,避免税款流失;否则在施工地由施工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入库。 三、[条款废止]持有外出经营证的我省建筑安装企业到外省市施工所取得的工程项目收入,应及时纳入企业营业收入一并进行财务核算,并按项目施工地税务机关要求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纳税联系单,陆续提供给项目施工地税务机关备查,据以回企业所在地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条款废止]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在闽施工取得的工程项目收入,按规定在我省施工地缴纳营业税后,应在两个月内持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纳税联系单,交我省项目施工地税务机关核查,否则,其经营所得由项目施工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福建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项目所得税纳税联系单 表格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5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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