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国税发[2002]78号 2002-12-13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有关省局补充规定第一、二条条款废止。
一、[条款废止]中、农、工、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程序和办法,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2001]337号)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其他金融企业每笔呆账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农村信用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程序仍按省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348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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