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5]157号 2005-11-01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转发意见第二条第(四)项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审批管理的原则 按照依法、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坚持审核权与审批权相分离,进一步下放审批管理权限,减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二、审批管理的权限 (一)税法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应呈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除特殊情况外,省级国税机关原则上不办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三)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省辖市国税机关负责审批;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其税前扣除也由省辖市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四)[条款废止]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下列情况原由省辖市国税机关审批的事项,下放至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审批: 1.金融企业呆账损失单笔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 2.除金融企业呆账损失外,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年度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 三、审批管理的程序 (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由审批机关直接受理,实行谁审批、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 (二)审批的国税机关收到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需对申请材料内容核实的,应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省辖市及其以上的国税机关可以自行调查核实,也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四、审批政策的衔接 (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2005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尚未申请税前扣除的,应在2005纳税年度一次性办理申报扣除;从2006年度起,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否则不予税前扣除。 五、审批管理的要求 (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集体审批制度。 (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应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纳入岗位责任制、执法责任追究制和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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