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 云国税函[1999]114号 1999-04-12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国税[1999]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以下问题,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包括:数据采集(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申报数据采集)和稽核(申报信息稽核、专用发票稽核、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专用发票内部收发存管理、税源统计)等。涉及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业务工作,省局已由征收管理处划转流转税管理处负责管理。 二、按照各级局内部业务对口的原则,地州市县(区)局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工作也必须划转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划转情况及流转税管理部门专项负责人名单(见附表)于5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和征收管理处。 三、为认真做好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的划转交接工作,各地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清仓盘点,编制移交清册,按规定手续移交。对今年3月底以前已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款,各地务必于今年4月底以前汇交省局征收管理处。 四、关于金税工程中业务和技术部门的职责分工仍按省局下发的云国税发[1998]192号文件执行。关于上报数据的采集手段等相关技术问题,省局将适时对全省作出统一规定和布置,各地不得自行推广使用。 云南省国家税局 1999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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